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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中医医院网站等媒体平台管理办法
 
【字体: 】 【 更新日期:2026/1/9 11:05:08 】 【 浏览次数:9762次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微博微信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36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微博微信建设的通知》(池政办秘〔2016〕180号)文件精神及贵池区卫计委有关网络舆论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医院政务公开、服务社会公众、宣传医院工作、正面引导舆论,确保池州市中医医院网站、政务公开板块及有关媒体品太运行维护管理高效、严格、有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网站等媒体平台运行维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严格审批、分级负责”的原则,围绕医院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权威、准确、及时地发布信息,拓展医患互动交流渠道,不断满足社会公众对于健康医疗的新期待、新要求。

第三条 医院网站等媒体平台可发布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时政动态信息:区委、区政府、区卫计委有关医疗行业重大决策、重大部署、重点工作实施情况,医疗活动开展情况。

2.医疗政策法规信息:新近出台的医疗相关政策法规、

文件解读信息。

3.重要活动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医疗有关工作和大型医疗活动。

4.热点问题应对:医院重大突发事件的发布,媒体关注或网民关切的医院热点问题的回应。

5.公共服务信息:医疗信息公开、医疗服务价格公开、便民信息、医院历史文化、健康生活百科等信息。

6.其他:经主管部门领导和医院主要领导批准需要发布或者转发的信息。

下列信息不得发布:

1.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非法医疗,破坏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

3.散布谣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侮辱医院及医护工作人员形象的。

4.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5.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聚众扰乱安全生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6.未经确认的信息和未经审定的医院管理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除外)。

7.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医院网站等媒体平台由池州市中医医院办公室牵头主办,医院各行政职能科室、临床科室承接平台内容提供工作,信息技术援助由合作运营商负责,并实施日常维护管理。

第五条 医院媒体平台信息发布实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制度。发布信息应符合信息安全保密规定。

第六条 医院媒体平台发布信息按照来源实行分类分级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1.医院服务类信息,由各行政职能科室和临床科室收集提供、科室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媒体板块分管负责人核准后发布;

2.重要通知通告、权威数据发布、重要舆情回应等重大信息,须医院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发布,特别重大信息报经医院主要领导同意后发布;

3.涉及医院党政主要领导活动信息,由医院办公室、党办提供,并经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发布。

4.转载国家、省、市、区卫生主管部门的信息可不经过上述审核程序,由信息发布人员收集、经办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发布。

第七条 信息发布的内容要求:

1.提倡发布原创信息,适当转发与医院相关的信息,转发时应注明信息来源。

2.原创内容要求文字表述准确,语言简明,图文并茂。

3.转载内容可来源于上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媒体发布内容。

第八条 信息发布的工作流程:

1.信息采编人员负责信息的采集编辑,按栏目进行整理分类后,按具体媒体板块管理权限,由经办人审核予以发布;涉及全院的相关信息由医院办公室审核予以发布;

2.对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有可能造成影响的信息应逐级请示上级领导审阅,获准后发布;

3.具体媒体板块负责人负责常规信息的发布。

第九条 互动内容的回复。

1.一般性的评论和咨询由信息发布人员收集并拟定回复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回复。

2.涉及医院发展和科室建设的重要评论和问题,由信息发布人员收集并形成预回复,转医院办公室呈报主要领导,获准后回复。

3.发现并核实网民发表的恶意或不实言论,可以不予回应,必要时进行澄清或予以删除。

4.涉及医院的重大舆情,医院办公室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整理后以舆情报告的形式报医院主要领导、相关领导和相关科室处理。凡通过网站等媒体平台对重大舆情的回应,需经医院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发布。

第十条 严格控制医院网站等媒体平台管理权限知悉范围,必要时不定期更换密码,确保医院网站等媒体平台信息发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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